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郎溪县人大常委会于1981年12月,经县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至2012年换届已是第16届,常委会由下列人员组成:主任1人,副主任4人,委员16人,共21人。1981年至1992年,每届任期3年,1993年始至今每届任期5年。常委会设立以来,内设机构从成立之初的三个工作委员会、一个办公室已发展为6个工作委员会、一个办公室、一个代表联络室、一个信访室,由最初的常委会副主任兼任工委主任到工委主任单设、并由驻会委员兼任,常委会力量得到增强,机构逐步完善。
郎溪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郎溪县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对郎溪县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郎溪县人民代表大会在代表中选举产生,由主任、副主任、委员组成。
郎溪县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
(二)领导或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补选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出缺的代表和罢免个别代表。
(三)召集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四)讨论决定本县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工作的重大事项。
(五)根据县人民政府的提议,决定对本县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预算的部分变更。
(六)监督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联系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理人民群众对上述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
(七)撤销下级人民代表大会不适当的决议及县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八)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决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任免。
(九)决定授予地方的荣誉称号。
(十)行使县人民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组成主任会议,主任会议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常务委员会设立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的人选,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在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中提名,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负责审查代表的选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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