郎溪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
(2018年8月28日郎溪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四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保障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县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监督职权,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安徽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安徽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实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县人民政府、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和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发布或者作出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总称。
第三条 规范性文件的备案范围:
(一)县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二)县监察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三)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四)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作出的决议、决定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五)县人大常委会认为需要备案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第四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报县人大常委会备案。备案内容包括:备案报告,政府令或者公告,规范性文件标准文本,制定的说明。
(一)备案报告由版头、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时间、印章等部分组成。一个备案报告报备一件规范性文件。
(二)规范性文件制定的说明应当包括规范性文件制定的必要性、合法性、制定过程以及文件的主要内容。
(三)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材料应当按照统一格式装订成册,一式五份,并同时报送电子文本。
第五条 县人大常委会法制室(以下简称法制室),负责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的接收、初审、分送、存档和审查等工作。
法制室接收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填写《规范性文件备案登记表》,记载文件名称、报备案单位、接收时间等。
法制室初审发现材料不齐全或者格式不规范的,应通知报送机关在五个工作日内补送或者改正;补送或改正后,予以备案登记。
第六条 县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以下简称工作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承担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工作。
法制室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文件内容涉及的职责范围及时分送有关工作机构进行审查。
规范性文件内容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工作机构职责范围的,应当同时分送有关工作机构审查。
第七条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应当做到有件必报、有备必审、有错必纠。
县人大常委会有关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对外行文,以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名义印发。
第八条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应当坚持依法办事、集体行使职权的原则,实行主动审查和被动审查相结合。
有关工作机构可以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主动审查。
第九条 对下列规范性文件,应当进行主动审查:
(一)涉及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的;
(二)涉及限制或者剥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利,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
(三)涉及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的;
(四)其他认为需要进行审查的。
第十条 对规范性文件主要审查是否存在下列情形:
(一)超越法定权限的;
(二)同法律、法规以及上级或者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相抵触的;
(三)同有关规范性文件相矛盾的;
(四)规定不适当,应当予以纠正的;
(五)违背法定程序的。
第十一条 县人民政府、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认为规范性文件存在本办法第十条所列情形,向县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审查要求的,由法制室送有关工作机构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前款所列以外的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认为规范性文件存在本办法第十条所列情形,向县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审查建议的,由法制室进行研究,必要时,送有关工作机构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第十二条 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书面提出审查要求或者审查建议的,应当写明要求或者建议审查的文件名称、审查的事项和理由。
对不属于县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的其他规范性文件,法制室应当告知其向有权进行备案审查的机关提出。
在审查规范性文件时,需要制定机关说明情况或者补充材料的,制定机关应当及时予以说明或者补充材料。
第十三条 法制室经审查认为规范性文件存在本办法第十条所列情形的,应当提出初步审查意见。经常委会分管负责人同意后,由法制室或会同有关工作机构进行研究,三十日内提出书面审查意见,经主任会议通过后十日内,由法制室将书面审查意见告知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
有关工作机构经审查认为规范性文件存在本办法第十条所列情形的,应当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同时告知法制室。经常委会分管负责人同意后,由法制室或会同有关工作机构进行研究,三十日内提出书面审查意见,经主任会议通过后十日内,由法制室将书面审查意见告知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
法制室可以会同有关工作机构召开联合审查会议,听取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有关情况的说明。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研究,必要时,可以通过座谈会、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征求意见。
第十四条 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应当自收到书面审查意见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办理情况向法制室反馈。
第十五条 经审查认为规范性文件存在本办法第十条所列情形而制定机关不予纠正的,法制室应当向主任会议提出予以撤销的议案、建议,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第十六条 对修改或者部分条款撤销后的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应当重新发文或者公布,并按照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报送备案。
第十七条 对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书面提出审查要求或者审查建议的,法制室应当在规范性文件审查工作结束后的十日内告知其审查结果。
第十八条 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应当在每年一月底前,将上一年度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报送县人大常委会备查。
第十九条 对不按本办法要求报送规范性文件的,法制室应当通知制定机关限期补报或者重新报送。对拒不报送应当备案的规范性文件,或者拒不执行常委会审议决定的,依照《安徽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对有关文件是否属于备案范围提出异议的,由法制室负责研究并答复。
第二十一条 法制室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向常委会会议书面报告上一年度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情况。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郎溪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郎溪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决定
(2018年8月28日郎溪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战略布局,切实解决执行难,切实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权威,推进平安郎溪、法治郎溪建设,根据宪法和法律,结合我县实际,作出如下决定:
一、进一步提高对“基本解决执行难”重要性的认识
1.“基本解决执行难”是党中央的重大决策部署,是人民群众的殷切期盼,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时代呼声。全县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个人要充分认识“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是维护法律权威的必然要求,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体现,是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现实需要,也是打造平安郎溪、法治郎溪、诚信郎溪的重要举措,对改善全县发展环境,提高广大群众安全感、幸福感具有重要意义。
二、进一步发挥人民法院的职能作用
2.县人民法院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大力加强执行规范化,强化执行案件流程管理,完善立案、审判、执行协调配合机制,加强对执行案件财产查控、评估、拍卖、款物发放等各节点监控,重点整治消极执行、选择性执行、乱执行等不规范执行的行为,确保执行工作公正高效,最大限度实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县人民法院要加强执行工作强制性,在查人找物、财产处置上,要穷尽查封、扣押、冻结、拘留、罚款、拍卖、变卖等各种强制措施。要建立健全被执行人财产报告、委托律师调查、悬赏保险、审计调查等财产查控制度,严厉查处执行过程中出现的虚假诉讼行为,加大对失信被执行人惩治力度。对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或者拒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县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涉及国家工作人员的,可以同时移交监察机关或有关部门处理。
4.县人民法院要加快推进执行信息化,以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网络查控体系为核心,建立健全不动产、金融理财产品、股权、车辆等主要财产形式的网络化、自动化执行查控体系,提高执行工作效率;加强执行指挥中心建设与运用,发挥统一管理、统一协调、统一指挥作用,提高执行工作快速反应能力,及时处理执行线索和突发事件;加强“一案一账号”系统的建设和应用,所有执行案款均要与执行案件做到“一一对应”,并建立案款发放台账,强化对案款发放的监管。
5.县人民法院要加强执行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按照规定的比例足额配备执行人员,充实执行力量,优化队伍结构,不断强化执行队伍思想政治建设、纪律作风教育、素质能力培训和司法廉洁教育,强化执行办案责任制,落实考核考评,努力打造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执法为民、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执行队伍。
6.县人民法院要全面落实执行公开,确保执行规定、执行过程、执行结果、执行文书公开透明,实现阳光司法,切实增强执行工作的透明度,主动接受社会和当事人对执行工作的监督。
三、进一步健全综合治理执行难的工作格局
7.坚持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支持、政法委协调、法院主办、社会各界参与的综合治理执行难工作格局。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应当自觉配合、支持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负有协助执行义务的单位、组织和个人,应当依法及时协助人民法院执行,拒不履行法定协助义务的,人民法院除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外,还可依法采取其他制裁措施,并建议有关单位对责任人予以处理。
8.相关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人民法院进一步完善被执行人财产查控系统,建立健全主要财产形式的网络化、自动化查控体系,借助大数据实现对被执行人财产查控的全覆盖和网络查询、查封、冻结、扣划、转移等功能一体化。
9.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时,需要办理相关财产所有权、使用权的查询、查封、扣押、冻结、转移等手续及查询工商、税务、户籍等档案的,负有法定协助执行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配合人民法院开展执行工作,不得推诿、拖延、阻碍执行。
10.公安机关应当积极支持人民法院建立网络化查询被执行人及其直系亲属户籍、身份、车辆、行踪等信息的机制,根据人民法院网络推送的协作要求,协助查找被执行人下落,对规避、妨碍、抗拒执行的被执行人,根据法院生效法律文书,依法协助采取查扣车辆、限制出境、临时控制、网上追逃等强制性措施。公安机关对人民法院决定拘留、逮捕的被执行人及协助执行义务人,应当及时收押、负责看管。
11.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要积极协助人民法院建立常态化的打击妨碍执行违法犯罪行为工作机制,对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以及其他妨碍执行构成犯罪的行为,应当及时依法侦查、提起公诉。检察机关对暴力抗拒执行、不协助执行、干预执行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及时履行批捕、起诉等职能。
12.具备信用惩戒职能的国家机关和其他组织,要实现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联合惩戒系统的网络对接,将人民法院发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嵌入本单位管理、审批工作系统中,实现对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自动比对、自动监督,并在职能范围内,对失信被执行人在从事特定行业或者项目限制、政府支持或者补贴限制、任职资格限制、准入资格限制、荣誉和授信限制、特殊市场交易限制、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等方面实施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形成“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社会诚信环境。
13.县、乡两级人民政府要积极支持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将国家机关及其部门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支持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情况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核内容。
四、进一步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环境
14.各有关单位要加强法治宣传,大力弘扬尊崇法律、尊重司法、诚实守信的社会风尚,提高全社会法治意识。要加大对“执行难”和“执行不能”区别的宣传,提升群众对“执行不能”案件的商业风险、交易风险、社会风险、法律风险的认识,理解“执行不能”不属于“执行难”,在全社会营造诚实守信的良好氛围,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
15.各新闻媒体和部门要加大对基本解决执行难宣传力度,要通过宣传正反典型案例,褒奖诚信、惩戒失信,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要把依法公开发布失信被执行人信息作为建设社会诚信体系的一项公益事业,加强对执行工作法律法规和失信被执行人信用惩戒情况的宣传,强化正确舆论导向。建立信用“黑名单”,通过电视、报纸、广播、微信、微博等媒介和在车站、金融网点、户外广场LED大屏幕、车载移动电视等设立曝光台等手段,加大对不履行执行义务甚至抗拒、阻碍人民法院执行行为的惩戒曝光力度,提高震慑力。
五、进一步加强对执行工作的监督
16.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县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监督与支持,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视察、作出决议等形式,依法行使监督职权,促进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依法进行。各级人大代表为被执行主体的,应带头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公民个人被依法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不得推荐为各级人大代表的候选人。
17.县人民法院应当主动接受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依法接受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自觉接受新闻媒体、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监督,完善内部监督机制,确保执行工作高效、廉洁、规范运行。
18.本决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郎溪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接受倪进国辞去宣城市四届人大代表职务请求的决定
(2018年8月28日郎溪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因倪进国提出辞去宣城市四届人大代表职务的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法》第五十四条规定,郎溪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决定:接受倪进国辞去宣城市四届人大代表职务的请求。
郎溪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接受向晟辞去县十七届人大代表职务请求的决定
(2018年8月28日郎溪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因向 晟提出辞去县人大代表职务的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法》第五十四条规定,郎溪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决定:接受向晟辞去县十七届人大代表职务的请求。
郎溪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免人员名单
(2018年8月28日郎溪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决定:
任命杨明珍为县财政局局长,免去其县审计局局长职务;
免去周道平的县财政局局长职务。
郎溪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人员名单
(2018年8月28日郎溪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任命:
杨 松为县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副主任。
郎溪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人员名单
(2018年8月28日郎溪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任命:
朱道庆为县人民法院十字铺人民法庭庭长;
宣欢欢为县人民法院审判员。
免去:
陈兆华的县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巡回法庭庭长职务;
刘朝阳的县人民法院十字铺人民法庭庭长职务;
张曙平的县人民法院经济开发区人民法庭庭长职务;
吕建军的县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长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