郎溪县人大常委会于1981年12月经县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至2022年1月换届已是第18届。1981年至1992年,每届任期3年,1993年始至今每届任期5年。常委会设立之初设三个工作委员会、一个办公室。目前,县人大常委会设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人大常委会研究室和县人大常委会法制室3个办事机构,设监察和司法工作委员会(与社会建设工作委员会合署办公)、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人事代表选举工作委员会(代表工作联络室)、农业与农村经济工作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工作委员会6个工作机构。
郎溪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郎溪县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对郎溪县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郎溪县人民代表大会在代表中选举产生,由主任、副主任、委员组成。
郎溪县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
(二)领导或者主持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三)召集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四)讨论决定本县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生态环境保护、自然资源、城乡建设、民政、社会保障、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和项目;
(五)根据县人民政府的建议,审查和批准本县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计划和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
(六)监督本县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计划和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县本级决算,监督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审查监督政府债务;
(七)监督县人民政府、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和县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听取和审议有关专项工作报告,组织执法检查,开展专题询问等;联系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理人民群众对上述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
(八)监督县人民政府对国有资产的管理,听取和审议县人民政府关于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报告;
(九)听取和审议县人民政府关于年度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的报告;
(十)听取和审议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报告;
(十一)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不适当的决议;
(十二)撤销县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十三)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副县长的个别任免;在县长和县监察委员会主任、县人民法院院长、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从县人民政府、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副职领导人员中决定代理的人选;决定代理检察长,须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和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十四)根据县长的提名,决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和各局长、委员会主任的任免,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十五)根据县监察委员会主任的提名,任免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十六)按照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任免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任免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十七)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撤销个别副县长的职务;决定撤销任命的县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和县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的职务;
(十八)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补选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出缺的代表和罢免个别代表。
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组成主任会议,主任会议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常务委员会设立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人选,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在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中提名,常务委员会任免。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代表的选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