郎溪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
(2018年9月26日郎溪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切实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作用,加强对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维护宪法法律权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推进法治郎溪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加强我县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工作,作出如下决定:
一、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是党中央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一项重大改革举措,是完善行政监督体系、加强法律监督的重要制度设计。监察机关、审判机关、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及个人要充分认识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工作对于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完善公益保护体系、推进依法行政、加强法治郎溪建设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接受法律监督的自觉性,积极支持和配合检察机关依法开展公益诉讼工作。
二、检察机关应当全面开展公益诉讼工作。对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和有关单位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和有关单位提出督促履职检察建议;行政机关和有关单位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对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符合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条件的,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不符合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条件的,应及时将相关线索移送上级检察机关或有关部门处理。
三、检察机关通过案件办理、群众举报、媒体曝光、网络舆情反映等方式发现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情形的,应当及时进行线索核实,对符合立案条件的线索应当立案审查。检察机关进行线索核实时,监察机关、审判机关、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及个人应当积极配合。
四、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对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负有监督、管理以及对国有财产负有占有、处置职责的行政机关和有关单位,应当制定支持检察机关公益诉讼的工作制度,并对检察机关公益诉讼的相关工作给予协助、配合。
(一)配合检察机关建立线索移送和信息沟通机制,逐步实现电子数据信息对接。行政机关和有关单位发现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应当作为案件线索及时移送检察机关;检察机关根据办理公益诉讼案件需要,可以依法查询、调阅或复制相关行政机关和有关单位的执法信息和执法卷宗材料。
(二)检察机关办理公益诉讼案件过程中,需要相关行政机关和有关单位做出检验、鉴定、评估、勘验等协助的,行政机关和有关单位应当予以协助。
(三)公益诉讼案件审理过程中,检察机关可以邀请相关行政机关和有关单位的专业人员出庭对专门问题进行说明,行政机关和有关单位应当予以协助、配合。
(四)检察机关根据公益诉讼工作需要,可以会同对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负有监督、管理以及对国有财产负有占有、处置职责的行政机关和有关单位开展专项行动,形成工作合力,促进依法行政及公益保护。
五、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审判机关判决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行政机关应当积极履行,并接受检察机关的监督;审判机关判决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违法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进行纠正,并接受检察机关的监督。
检察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审判机关判决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主体承担修复生态环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的,检察机关可以要求相关行政机关和有关单位协助、监督民事责任的履行,行政机关和有关单位应当予以支持。
六、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应当就公益诉讼案件受理、审理程序、案件执行等问题加强沟通,达成共识,建立健全公益诉讼联席会议、案件评估、信息共享和责任追究机制,促进公益诉讼规范化开展。
七、检察机关要加强与监察机关的沟通联系,积极构建线索双向移送及办案协作机制。检察机关在办理公益诉讼案件过程中发现违法违纪线索的,应当及时移送监察机关;监察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情形的,应当作为案件线索移送检察机关。
八、加强公益诉讼工作财政保障。公益诉讼工作所需的专家咨询、环境监测、鉴定评估、勘验检测等调查取证费用,按照财政管理体制,纳入财政年初预算。探索设立公益诉讼赔偿金专项账户,用于恢复受损害的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九、检察机关对已发现的公益诉讼线索未依法履行监督职责的,由人大常委会责成检察机关限期依法履职;拒不依法履职的,人大常委会可以要求其作出说明。
十、对违反本决定第四条第(一)、(二)、(三)项和第五条规定的相关行政机关和有关单位,由县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对有违法违纪情形的,移送监察机关依法处理。
十一、对本决定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事项,相关行政机关和有关单位应会同检察机关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十二、人大常委会将加强对公益诉讼工作的监督,通过依法听取和审议专项报告、开展执法检查和专题调研、组织代表视察等,督促检察机关不断改进和加强公益诉讼工作,督促审判机关依法开展公益诉讼审判工作,督促监察机关依法查办涉及公益诉讼领域的职务犯罪,督促行政机关和有关单位依法办理检察建议、执行生效判决,保证本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贯彻实施。
本决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郎溪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接受李景馨辞去县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职务请求的决定
(2018年9月26日郎溪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七条规定,郎溪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决定:接受李景馨辞去县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职务的请求,并报县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郎溪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接受李景馨辞去县十七届人大代表职务请求的决定
(2018年9月26日郎溪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因李景馨提出辞去县十七届人大代表职务的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法》第五十四条规定,郎溪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决定:接受李景馨辞去县十七届人大代表职务的请求。
郎溪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免人员名单
(2018年9月26日郎溪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决定:
任命李海涛为县环保局局长;
免去翁立平的县环保局局长职务。
郎溪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人员名单
(2018年9月26日郎溪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任命:
周家臻为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主任。